现行的《公司法》已经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也放宽了。
一方面,公司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理论上,“一元钱”也可以开办公司,另一方面,首次出资比例也可由公司股东自行确定,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所以,这也导致了有的投资者好大喜功,为了显示公司“实力”。对外形象好看,在认缴注册资本时完全超越企业实际情况和需求。其实,过高的认缴注册资本,有很大风险隐患。
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4大风险
1、如果注册资本过高,又是实缴的话,资金会被长期被占用或者被闲置。
2、当公司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偿债程序,即使你的认缴期限50年,但在此情况下可以加速到期,认缴天价注册资本的股东必须在承诺认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增加了股东或者投资人的风险。
3、巨额的认缴可能使股东承担难以承受之重,使股东的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失去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庇护,同时使股东或者投资人可能被纳入失信或者老赖名单的风险,公司也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谓得不偿失。
4、巨额的认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东的分红,少分配10%的利润。
5种解决方式
1、如果目前公司还没有大的债务或者债务并不多的情况下,马上依法进行减资,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未来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给股东带来的风险。
2、在公司尚没有重大债务的情况下,将没有实缴的空股转让给其他人员,从而避免今后公司在债务缠身时自己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3、如果本人内心不愿意转让公司股份同时又要控制风险的话,可以找人代持,然后双方签订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工商登记机关显示的股东就不是自己了,债务人原则上也不能再追究未履行出资的责任了,但自己仍然系幕后实际控制人。
4、可以单独另外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将已经认缴的股份转让给新设立的公司,由新公司承担今后的出资义务,从而免除自己出资的义务。
5、在公司经营尚好之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认缴出资的期限提前,根据修改后的章程规定提前将注册资本缴纳,然后通过后期的运作逐步收回投资,以免除今后公司经营不善时还需要继续缴纳出资的风险。
那照这么看,岂不是注册资本越低越好,可以不用承担过高的责任风险。可是,注册资本太低,也有很大弊端。
注册资本越低越好?
4大弊端
1、公司给别人的感觉没有实力,给别人没有安全感,很难与你合作。
2、注册资本太少,影响公司的品牌和信誉。
3、注册资本太少,影响项目或者部分业务的招投标。
4、注册资本太少,当公司出现巨额债务时,可能会被认为“小马拉大车”,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被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5种解决方式
1、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进行认缴注册资本,即不追求高额认缴注册资本,也不过分低于实际需要去认缴注册资本金。也就是认缴的注册资本金比较适度。
2、注册资本必须高额认缴时,可以选择由他人代持,自己作为实际控制人,名义上自己不是股东,由名义上的股东对外承担责任。
3、为了对外招标,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时,可以高认缴,但是公司股东尽量不要由自然人当股东,而改由法人当公司股东,多设计一层股权构架,而这个法人股东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宜高认缴,其股东应当低认缴。必要时还可以多设计一两层股权结构,使股权结构更加复杂。
4、可以考虑用知识产权出资,特别是用专利出资,找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可高作价,这样可以加大注册资本金的金额,满足企业的外在形象和招投标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同时也使股东的认缴风险缩小。
5、如果仅是为了招投标的门槛需要增大注册资本,而且这种招投标的次数不是很多,可以在招投标前临时增加注册资本,待招投标结束以后再进行性减资,回到原来招投标前的注册资本情况。
如何确定注册资本
3种方法
1、根据公司所属的行业,合理选择注册资本规模。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仍有27类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而是继续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另外,有65类公司仍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因此,公司设立前,投资者应当判断公司所属行业是否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是否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从而确定合理的注册资本规模。
2、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状况,理性做出认缴承诺。注册资本数额过高或过低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投资者确定注册资本之前,可自行进行财务分析,计算公司的预期收入并核算可能发生的支出,从而确定公司需要的启动资金,即注册资本。
3、根据公司发展,适时判断是否增资减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并非固定不变,随着公司发展状况的不同,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便可启动公司的增资、减资程序。
由此看来,无论是注册资本数额过高,或者过低,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风险已经产生,投资者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把控,在确认注册资本时该谨记,切莫太理想化,太极端,而是应该实事求是,根据现实条件合理选择注册资本。
来源:文章综合于捷讯律师事务所、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